苏州私家侦探 矛盾集中于婚外情
日期:2017-04-12 来源:未知“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是中国最早的,也是最朴素的婚姻观。它出自《诗经》“邶风”里的《击鼓》篇。大致意思是:今生拉着您的手永结美好,与您永不分离白头到老。千百年来一直广为传诵,成了生死不渝的代名词,因为这里头有个时间的跨度,那是一生的承诺。
诸如此类的还有“在地愿做连理枝,在天愿作比翼鸟”,这是指热恋中的人儿须臾也不愿分离的一种状态;“举案齐眉,相敬如宾”,则是阐明一种对待爱情和婚姻的态度。
按说,男女双方怀着对婚姻生活的美好憧憬自愿结合组成家庭,本应相互依持度过一生,即使感情不和也可选择依法离婚的文明方式来结束婚姻生活,但通过统计近年来的相关数字,我们却发现选择以杀害配偶这一极端方式解决婚姻问题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同一屋檐下的夫妻却同床异梦,相互猜忌,横眉冷对,拳脚相加,挥刀相向,甚至酿成杀夫杀妻的家庭惨剧。“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似乎已经变成了遥不可及的传说。究竟什么原因,让起初亲密的爱人变成最可怕的敌人,甚至需要血肉搏杀?约80%的案件是因婚姻情感纠葛导致,“这也说明中国人的情感婚姻正处在一种传统观念和现代行为方式的矛盾冲突之中。”
婚内凶杀案件呈现五个特点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认为,在婚姻关系中,既对情感有很高要求,又有很多现实需要,这是大多数中国人对婚姻的矛盾状态。当矛盾不断激化,就容易产生婚内凶杀案件。婚内凶杀案件主要呈现出五大特点。
第一是行为人,男性作案居多,社会地位普遍不高。5件婚内凶杀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凶杀行为的有16件,占到64%,是妻子对丈夫实施凶杀案件数的2倍。行为人作案时年龄30-49岁的行为人有15人,占60%。小学、初中学历21人,占84%,多为无业人员或无固定职业的打工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与本市人员作案比例相当,分别占55%和45%。
其次,时间、地点——多发生在夜晚、家中。所受理的25件婚内凶杀案件中有16件发生在夜晚、19件发生在家中,分别占此类案件数的64%和76%。如曹某与其丈夫殷某在案发当日凌晨,因长年累积的矛盾发生口角,殷某对曹某进行辱骂,曹某忍无可忍到厨房拿了一把铁镐,回到卧室用铁稿击打殷某头部,致殷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第三,行为方式——预谋、手段凶残、自首的居多。由于婚内凶杀案件多为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累积矛盾而引发,行为人对日后生活感到绝望,预谋犯罪比例较高,且作案手段残忍,作案后自知难逃法网,往往首先告知亲友实情,而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5件案件中作案前预谋的有8件,作案凶器多为铁锤等铁制重物或刀等锋利凶器,作案后自首的14件,占56%。如常某与妻子黄某结婚10余年,且育有一子,但常某长年怀疑妻子黄某有外遇,夫妻关系因此恶化,案发前夕常某购买尖刀一把决心杀害黄某,后持刀向黄某胸部刺击20余刀,致黄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常某随即带刀到公安机关投案。
第四,婚龄——10年以上发案率高。针对25起案件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进行统计,婚姻存续3年以下的为6件,4至9年的共计6件,10年以上的高达13件,占到了52%。如梁某与其妻子苗某结婚30余年,因梁某性格外向,而苗某性格内向引发二人婚后感情不和,年轻时梁某长年在外做生意并曾有过婚外情,苗某独自在家照顾三个儿女,随着梁某外出创业意外受伤,两人年老后又在一起共同居住,年近60的两位老人住在儿子家本应享受天伦之乐,但却因年轻时的积怨及日常琐事而时常发生口角,矛盾不断升级,案发当日二人因琐事再次发生口角,梁某用锤子击打苗某头部,致苗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第五,再婚重组家庭占发案数的五分之一。一方或双方曾有婚史,再婚后重组家庭发生婚内凶杀案的有5件,其中赵某杀妻女案受再婚影响最为明显:被害人王某离婚后带着女儿嫁给赵某,再婚后赵某对王某的女儿管教方法暴躁,王某的女儿曾因此报警,双方矛盾加剧。案发当日赵某酒后强迫王某的女儿(殁年16岁)做饭,二人再次发生争执,暴怒之下,赵某持铁锤击打王某女儿头部,适逢王某外出购物回家,见状欲打击赵某,赵某持铁锤、铁管分别击打王某及其女儿,将妻子、继女杀害。
矛盾集中在婚外情、经济问题、家庭暴力
夫妻之间究竟有何等的“深仇大恨”须落得你死我活的下场?矛盾多是集中在婚外情、经济问题、家庭暴力三个问题上面。
仔细分析这些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在大多数案件中,“外遇”的确是导致婚姻家庭解体的导火索。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家庭矛盾案件都纯粹由于“外遇”而引发。比如,有的案件“外遇”可能是直接的因素,比如李某杀夫案件,因为李某与丈夫的感情一直很好,至少她自己感觉还不错,后来发现丈夫有了外遇,于是直接导致悲剧发生;有的案件是夫妻二人的感情已经不太好,这时一方又有了“外遇”,这个“出轨”事件可能只是更加激化了二人的矛盾。
至于,婚姻家庭生活中为什么一方会产生“外遇”,这个问题一百个人可能有一百个答案,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彼此对爱情的不忠诚。“有婚姻心理学家讲,婚姻家庭生活构建并不仅仅是爱情的因素,理性的婚姻意味着给予和接受。所以当爱情结果为婚姻的时候,更多的意味着爱的能力和责任,这是对一个成熟人格的要求。”大多数女性犯罪嫌疑人内心深处对男性有很强的依附感,不仅仅是物质上面,还有情感方面。这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女性受教育、经济独立等让其人格独立的各种因素未能普及所致。因此,一旦这种捆绑式的婚姻失败,这个女人从经济到家庭可能都是失败的,别无出路。越是这样,越容易引发暴力案件。
在一些女性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案件中,婚姻往往是她们生活中最关键的转折点,而她们的悲剧往往也是从婚姻开始。
警惕“女性恶逆变犯罪”
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全国2.7亿个家庭中,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每年约40万个离异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就是说全国每年10万个家庭毁于“拳头”,暴者多为男性,受害者95%是女性。
2009年,北京的董珊珊被丈夫殴打致死;2010年,黑龙江一名60多岁的妇女在遭受多年打骂虐待后,用斧子劈死了熟睡的丈夫;2010年12月31日,河北省平乡县某村妇女高荣斋因长期遭受丈夫王占朝虐待和殴打而怨恨爆发,当丈夫再次对她进行辱骂和威胁时,她趁王占朝熟睡时,用铁棍砸死了丈夫。这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血案引起全村人的同情,总共有235名村民签名为杀夫村妇求情……
中国法学会曾对全国3500多个家庭做过调查,发现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6成以上的家庭都出现了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还有的丈夫长期拒绝和妻子过性生活,阻挠妻子和异性朋友来往,对妻子实施经济上的控制等。调查显示,冷暴力在知识分子家庭中出现要多于普通家庭。在他们之间,展开了一场不见硝烟的更“高级”的暴力争斗。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诱发家庭暴力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与施暴者素质低下有关。相当一部分人缺乏自身修养,法制观念淡薄,伦理道德水准低下,存在大男子主义,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媳妇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等传统歧视妇女观念是引发家庭暴力的思想根源,在家里,稍不顺心就张口即骂、举手即打,以武力解决征服妻子。二是性格及心理疾病方面的原因: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相当一部分是精神障碍患者(即心理疾病,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心理疾病包括抑郁症,焦虑症,狂躁症,恶劣心境等,这些冲动型人格障碍的人常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
不过,在家庭暴力中,最悲惨的结局是导致“女性恶逆变犯罪”。由于中国女性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和社会世俗的影响,往往以退让、忍耐、沉默面对家庭暴力,以保全面子和家庭的完整。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一些饱受丈夫暴力虐待的妇女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了疯狂的报复极端,酿造了一起“以暴制暴”的家庭凶杀案,柔弱的妻子最终沦为“恶逆变犯罪”。
婚姻中的合伙人、股东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几乎每一起家庭惨剧背后,也都或多或少有其社会背景或起因。这些年‘一切向钱看’的观念导致原有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甚至被彻底颠覆。”
“无宝马,奔驰亦可,无雷克萨斯,凯迪拉克亦可;猪、鼠、牛、虎、兔、龙。必须加我!只嫁富二代其他全滚开!”这是前不久一个1987年出生的女孩在西祠讨论版发的帖子,曾激起网友热议。
这不是个例,而是折射了一部分人对待婚姻的态度,只不过是过于极端化的一种说话而已。在他们眼里,家庭就是“世界上最小的情感合伙制股份有限公司”,俩人一旦结婚,就意味着这个股份制情感公司的开张。所以,婚姻中的两个人,既是合伙人又是股东。
如果用经济学家的眼光看,倒也没错。但婚姻又不是一桩简单的买卖,试问爱情的成本如何计算?亲情的利润又如何分成?而当利益双方发生矛盾冲突时,能否做到不伤和气、理性化解?
关某与丈夫饶某婚后从事个体养猪业,关某对其丈夫饶某常年将钱款借给饶的弟弟而不满,二人多次因此争吵,案发当日饶的弟弟又向饶某借钱,关某因此恼怒,持钻头击打饶的头部、背部,致饶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房价上升、物价上涨、贫富差距加大等社会问题都导致部分社会中下层收入人群的社会压力增大,幸福感降低,特别是有些家庭中,长期的经济压力势必导致双方性格出现不同程度扭曲,从而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甚至引发极端恶性的婚内凶杀案件。”
随着经济因素对婚姻的影响制约,是先讲清楚财产再谈感情,还是为爱不顾一切世俗的利益纷争?婚姻双方的互相信任还有多少分量?夫妻之间应该经常沟通,当家庭矛盾实在难以化解时,就要想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简单地以暴制暴,最终酿成大祸。
为何采取“以暴制暴”
“在办理有些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时,有些犯罪嫌疑人的遭遇是值得同情的,这类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受害者,只不过她或他在摆脱自己境遇时采用了极端手段,导致了案件的发生。”
女性婚内凶杀案件中,女性杀夫的女性犯罪原因基本分为以下几种:一种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被丈夫长期虐待忍无可忍的;第二是一直被丈夫宠爱、掌握着家庭生活控制权、丈夫出轨的;还有一种是长期生活在丈夫的“冷暴力”阴影下、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偶发事件导致情绪爆发的,比如六十多岁的陈某杀夫案等等。
比如,王某是一位勤劳的农村妇女,无奈命运多舛,先后结了三次婚,第一次离婚,第二次婚姻很幸福,但第二任丈夫出车祸死了。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现任丈夫。她已经四十多岁了,结婚后,自己与这个丈夫在北京租地种菜。她本想与第三个丈夫一起老来有伴,但现任丈夫好吃懒做,经常嫖娼,还对她经常无故打骂,并且挣的钱也不给她。无奈在难以忍受之后,她勒死了现任丈夫。对于这样一位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她的经历让人充满了同情。
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遭遇值得同情并不奇怪,关键是她找不到其他解决办法,所以选择了“以暴制暴”的解决方式。一些女性保护机构功能的缺失、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制度的缺乏,都是这类案件发生的必然社会背景。
在每一个家庭悲剧之初都有短暂的幸福。这说明在我们这个婚姻已经自由的时代,每个家庭的建立起初都是双方两情相悦的结果。但是往往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双方性格的差异、沟通的障碍、无法包容的胸怀等等都会导致两个人矛盾的不断积累,而且在家庭这个不需要任何掩饰的空间和时间里,双方不需要向对方隐藏自己的缺点,矛盾于是自然而然地产生。
“如果两人对矛盾都采取消极的态度,既不是去修复、维护感情,也不是毅然决然地分开,夫妻之间的争吵,乃至动手就一点都不意外了。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多,最终可能以极端的方式爆发出来。”
圣经记载:“神看亚当独居不好,就为他造了一个配偶。”人类的繁衍之所以最终选择了以婚姻的形式让男女结合在一起,自有它的合理性。但我们今天的婚姻出问题了,怎么办?青年诗人哨兵认为,“恋爱需要浪漫,但婚姻却需要经受现实的一点点磨损;恋爱需要理解,婚姻更需要宽容。婚姻虽然不是一桩买卖,但也需要像生意一样去经营。但更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崇尚怎样的一种婚姻观念,这值得我们深层次去思考。”